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1.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2.個人取自未開具扣繳憑單之海外所得,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利息、財產交易及其他所得合計1,133,432元,甲君雖主張銀行並未告知有該所得,亦無取得該所得之扣繳憑單,惟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應辦扣繳之所得,無須開立扣繳憑單,甲君漏報該所得有金融機構提供之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可資查對,經加計其他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補徵基本稅額之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自海外之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基本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