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經營風險及增加員工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已非常普遍,因此其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如因故提前將保單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列報為收入。
該分局說,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為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故中途解約退保而取得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日後被查獲時,該部份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