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持營業人以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若賣家將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將自己不適用的新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上開營業稅課稅範圍。但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如係透過收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所以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高雄國稅局同時表示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