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如僅有實際成交金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出售所有坐落高雄市之透天房屋一棟及其土地,該房地位處百貨商圈、緊臨捷運站且格局採光良好,故當年度以5,000萬元高價售出,惟該房地約於民國70幾年時購買,當時之購買價格已不記得,買賣契約書亦未保存,所以無法以實際出售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出售該棟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李小姐詢問應如何申報103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納稅義務人如未提供且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方得以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及核定。另依據財政部頒定「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出售之房地總成交金額符合以下情形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以李小姐出售之房屋為例,因出售坐落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為5,000萬元,已符合上開財政部頒定之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之規定。是李小姐出售該屋如未能提供且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房地總成交金額5,000萬元按該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李小姐出售房屋之所得額,申報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隨著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相當多民眾紛紛來電詢問出售房地應如何計算並申報納稅等相關問題,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另財政部針對出售房地達一定總成交金額以上且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自出售年度為102年度起另有頒定其房屋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民眾103年度出售房屋之房地總成交金額如有達到上開標準,在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情形下,應依據該項標準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申報納稅,以免造成短報所得需補繳稅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