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欠費一次繳清,應如何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有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因故積欠100至102年共三年期間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計13.6萬元,於103年度全數繳清欠費後,則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應如何列報?
該所表示,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所以陳小姐於103年度繳納100至102年期間之健保費13.6萬元,可於民國104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列舉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