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1.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損益,應按售價與帳上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算。
該局說明,轄區A公司於100年間將其固定資產–廠房以70億元作價讓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股票。經該局核定以資產作價轉投資,其廠房成本應以稅務會計之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61億元計算,而非以財務會計之帳面價值70億元,此折舊費用之財稅差異數9億元,屬已實現費用或損失,核定出售資產增益9億元。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廠房雖以70億元作價讓與,惟B公司係以61億元為準逐年提列折舊,是該項財稅暫時性差異數9億元已隨同移轉與B公司,因此,不應列為A公司出售資產收益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資產轉讓時,其估價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並無將財稅暫時性差異數隨同移轉受讓公司之規定。
2.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對象及條件?民眾查詢所得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單無紙化」就是憑單填發單位已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1)所得人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經稽徵機關納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稅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不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惟所得人仍能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該年度所得資料:(1)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2)透過憑證自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式下載。(3)參考稅額試算通知書及(4)至國稅局臨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