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1.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元÷〔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元×10%)。
2.藉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 經國稅局補帶罰1,50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內一家經營皮件買賣的公司,藉由負責人配偶的銀行帳戶來隱匿公司的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後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該局表示,甲君因101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外匯金額高達1億多元,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經國稅局查調甲君銀行帳戶的資金來源,發現主要是由甲君配偶乙君的銀行帳戶轉帳存入,再進一步調查乙君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情形,查到存入的託收票據或匯款資金來源都是一般公司行號,經向公司行號進行追查,才發現是甲君所經營A公司銷售貨物所收取的貨款。A公司為了逃稅,把貨款先存入乙君的帳戶,然後轉存入甲君的帳戶,最後再由甲君提領運用,以為可以因此躲過國稅局的追查,不過還是在該局抽絲剝繭逐步追查下,查到該公司在99及100年間把貨款存入個人帳戶藉以隱匿的營業收入金額近2億元。經就該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漏稅額達9百多萬元,A公司因此被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予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