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民眾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之保險給付,記得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近來發現轄內張君在101年度領有人壽保險滿期給付9,589,000元,經查係張君的兒子在95年間投保六年期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張君配偶,滿期受益人為張君,但張君在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乃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除6,000,000元後按20%計算補稅717,800元並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