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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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作業之說明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自1021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如有出售下列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其交易所得應按15%稅率分開計稅,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於1035月首次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漏報,各地區國稅局爰於近期寄發輔導函,輔導102年度有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而未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納稅義務人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故上開輔導措施,乃係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徵納爭議,提醒納稅義務人再次檢視102年度出售股票有無應申報證所稅情形,並提供自動補報可免罰之措施。
  財政部說明,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稽徵機關得按推計方式核定其證券交易所得。又納稅義務人倘經計算其102年度之證券交易為損失者,亦請辦理申報並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以避免稽徵機關因無法掌握納稅義務人之股票取得成本資料,必須依上開規定依推計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