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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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1.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購買土地時,所支付的利息必須依照土地的不同性質及過戶登記交付時點,而有三種不同的列帳方式,分別是列入土地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土地科目,等到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但購置的土地如果不是要自行使用,也就是非屬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例如為投資目的所購買的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出售收入之減項。
該局日前查核台南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100年間購入一筆位於桃園的土地,並於10012月底完成登記過戶,甲公司將101年度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100餘萬元,全部
列報當101年度的當期費用,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甲公司購買桃園土地並不是為了營運使用,而是看好桃園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是屬於投資性質的商品土地,國稅局最後核定該筆利息支出全額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其出售收入之減項,故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7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稅法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

 

2.營利事業購入商品轉供自用,應以購入成本轉列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某生鮮超市辦理調理肉品試吃活動,營業人依該調理食品購入價格加計毛利後,視同銷貨開立發票,並同額列報廣告費,造成虛列費用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再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