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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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換算為新臺幣金額之匯率,要以來源國實際繳稅日當天的匯率來計算

1.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換算為新臺幣金額之匯率,要以來源國實際繳稅日當天的匯率來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該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所謂「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之所得稅,倘若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而發生補稅、退稅情形者,應重新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一)補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之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之匯率計算補稅金額,併計原核定繳納之國外稅款。(二)退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依原繳納國外稅款日之匯率重新計算。

 

2.以「預告登記」方式規避特銷稅,將補稅並加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依持有期間分別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12月間經由拍賣取得A房地,並於10111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以確保其權利,嗣於持有期間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32月間另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34月間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依相關資料來看,甲君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銷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至預告登記日止所有權雖未移轉,但於預告登記時已收取訂金80萬元,並假借每月收取租金之租賃方式以代替房地價金之收取,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預告登記日為出售房地日期,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依法按該房地銷售價格800萬元及稅率15%,核定補徵甲君特銷稅120萬元,並處2.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