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未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而遭處罰之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未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特別呼籲有下列情形的營利事業,仍然要依限如期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原屬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 二、公司雖已辦妥停業登記,即便當年度無營業額,也無應納稅額,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者。 三、大樓或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出租頂樓、大樓外牆或多餘停車位等營業行為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是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應申報之所得額亦須受罰,而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申報於綜合所得稅併計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