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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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寺廟開立的收據都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嗎?

陳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至寺廟祈福並捐款,寺廟開立的收據,可否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前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收到寺廟所開立收據,如係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才可以申報扣除,至於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屬於有對價關係的給付,則不能列報捐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