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將受罰
1.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將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某國小校長,亦擔任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扣繳義務人,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規定扣繳,惟於103年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短漏報薪資所得總額300餘萬元及扣繳稅額50萬元,遲至103年5月13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應予免罰。該局以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
2.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作業即將開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工商環境變化及維護營業稅籍資料完整,該局將自即日起展開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全面檢視轄內營業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之情形,營業人利用網路進行交易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亦是本次作業重點之一。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理設立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特別籲請高雄市的營業人先行檢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虛擬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