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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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不論受聘國內公司或第三地公司,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於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特別呼籲,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