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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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消費爭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交易明細

民國103年11月17日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交易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近來黑心油品事件,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退費)情事,然因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後發生消費者要求瑕疵商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發票品名判別,而發生消費紛爭,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籲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553】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銷售稅股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淑芬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1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8339&ctNode=2449&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