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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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不實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薪資費用,除檢附之憑證需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之規定外,倘未實際從事與營業相關事務,切勿列報薪資費用,一經查獲,除稽徵機關將不予核認該筆費用外,尚可能面臨處罰及涉嫌偽造文書等情事。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藉列報工讀生短期薪資之便,取得員工身分證等相關資料,於員工離職後仍依蓋有員工印章之薪資印領清冊續列報薪資支出,經查其檢附憑證雖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惟經法院判決確定公司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通報本局予以剔除該筆薪資費用並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取具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憑證與依法辦理扣繳外,員工任職期間尚須確實從事與營業相關之事務,若派員長期赴境外工作,除須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外,基於成本收益配合原則,相關收益亦應如實申報,以免遭核定補稅而損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