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萬元(占營業收入51%),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並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該局以甲公司97年1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合計8千餘萬元,致逃漏營業稅額4百餘萬元,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百餘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該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該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4百餘萬元及罰鍰6百餘萬元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及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