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才可認列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收到數件營利事業提起的復查案件,因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證明文件,致否准認列數百萬元抵減稅額。
國稅局說,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除應依規定提出納稅憑證外,並應提出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方可認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間接投資大多透過第三地區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紙上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再由大陸投資公司透過第三地區紙上公司匯回台灣帳戶,營利事業欲抵減大陸地區已納之所得稅時,雖已取具當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證明文件,惟未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之財務報表簽證證明文件,即不符合稅額抵減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