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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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得採書面審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已修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有關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如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採書面審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經研判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營利事業因無須配合勘查,可更有效運用人力及節省倉儲空間。
該局特別呼籲,上述採書面審核案件,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調帳查核,請業者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