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因員工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應列報其他收入或薪資費用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發放薪資時,如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務處理部分因未實際支出該筆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之減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申報,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科目,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達目標者會按比例予以扣薪,該年度對員工扣薪金額計200萬元,惟未將該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遂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並處20萬餘元罰鍰。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應儘速檢查自己帳務,若有前述情形應辦理更正,如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