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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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損失或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對合於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所說明,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