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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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於郵政或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漏報外銷貨物收入17千多萬元,甲公司表示,貨物雖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該批貨物之驗收日期係在103年度,所以公司將其列報為10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國稅局查明該批外銷貨物之出口報關日期均在1021231日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是將該等營業收入核定歸屬於102年度,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將該筆外銷收入申報於103年度營業收入,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爰核定其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歸屬年度,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所以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銷貨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歸屬年度並正確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