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各項費用及損失,原則上必須是屬於已實現或已發生者,才能被認定,至於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則須屬稅法有特別規定者,才能在尚未實現前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
1.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剔除該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及結匯證明等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2.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於103年6月30日以前將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103年6月3日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以前,將上述各表依順序裝訂,並於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連同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財產目錄表於網路申報時勾選採附件方式寄送者,應一併檢送。另外,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前開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102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件目錄表項次7、8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免依上述規定寄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 除符合上述免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者外,營利事業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一、光碟規格:CD或DVD。 二、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之PDF或TIF文件檔。 三、檔案命名原則: 1.檔案全名: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資料類別(1位)+頁號(2位)+檔序號(3位).pdf(或tif)。 2.資料類別代號:1.本稅申報書 2.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3.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4.其他附件資料。 3.檔序號請以50頁為單位編號,例如:102年公司統一編號為12345678之本稅申報書第11頁「財產目錄」有140頁,該頁即有3個檔,檔名為102-12345678-1-11-001.pdf(或tif);102-12345678-1-11-002.pdf(或tif);101-12345678-1-11-003.pdf(或tif)。若頁數為50頁以內,則檔序號3位填入000表示。 該局進一步表示,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包含申報書全部頁次之申報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光碟片存放之電子檔案僅限前述申報書部分頁次,不得將非屬前述申報書頁次內容一併存放光碟片,一張光碟片僅能存置一家營利事業資料,又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分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軟體下載),於6月30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