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
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交易,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淨兌換虧損3.6億餘元,發現該公司係將閒置外幣資金以外幣定存到期換單再續存方式作為理財規劃,誤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點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6,17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持有閒置外幣資金於計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時列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