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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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高雄市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如有房屋交易所得,是不是可以將營業收入加計非營業收入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及房屋,如欲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應個別計算損益,其中出售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舉例來說,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800萬元、非營業收入8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6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又該公司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如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以61.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申報課稅所得額,並未能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達849.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249.2萬元【全年所得額849.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6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