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應辦理扣繳
1.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應辦理扣繳
臺南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的甲營造公司因財務調度而向同業乙公司借款,甲公司支付利息給乙公司時,究竟是該向乙公司索取統一發票,還是甲公司應該開立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要依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所以,李小姐所服務的甲公司支付給同業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向其關係企業借款,每月支付50多萬元的利息,A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必須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2.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大樓所屬地下停車場,部分車位供非大樓住戶臨時停車並收取費用,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大樓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使用方式,可依下列情形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1.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且全部車位均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所收取之管理費或清潔費,並非營業稅課徵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免辦營業登記。
2.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車位供大樓住戶使用,部分車位出租他人使用,不論是按期收費、按次或計時收費,均屬銷售勞務範圍,該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招商承辦,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應由該承辦商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將地下停車場車位出租與非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