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4年5月25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