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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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應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1.營利事業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應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遇有新設立、變更會計年度、停止營業或註銷等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情事,應依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營利事業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並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715日開始營業,營業期間所得額為100,000元,該公司認為其所得額未達起徵額120,000元,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而自行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元。惟其該年度應納稅額,依上述規定計算應為17,000元,說明如下:
1.
按營業期間所得額換算全年所得額為200,000元,已超過
起徵額120,000元。(100,000x 12/6 = 200,000元)
2.
以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為34,000元。
(200,000
x 17% = 34,000元)
3.
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之應納稅額為17,000元。
34,000x 6/12 = 17,000元)
該局補充,營業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則不適用上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2.出售「股票」與「債券」應分別計算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各項費用及利息後為其所得額。又有價證券,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如性質不同,出售時應個別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41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9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810萬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予19萬餘元罰鍰。甲公司對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國稅局說明,股票與債券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兩大主要金融工具。惟兩者顯有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以,雖然股票及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其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依規定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