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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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出售資產損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

1.營利事業申報出售資產損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

 

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差額列為出售資產損失,惟應以實現者為限。。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出售海外連動債券損失2億餘元,發現該海外發行連動債券公司已向法院聲請破產進入重整程序,陸續處分財產對債權人進行款項分配,截至申報日止尚未完結,惟該公司以與仲介商海外投資公司間達成協議時點,誤為已處分該債券,申報出售資產損失,由於被投資公司重整程序尚未完結,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2.營業人受食安事件影響,遭退貨及銷售額減少之營業稅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最近發生食安事件,造成業者生產商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局特此說明對受影響而遭受損失之業者營業稅處理方式。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可採以下方式:
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前揭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8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如有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次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前揭事件影響,以致影響銷售額者,得檢具說明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實調減其營業稅查定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