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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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承租店面發現,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於本年度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因未經國稅局選案查核,而故意將租金低報,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之一樓黃金店面更甚;該局查核轄區內某一營利事業,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表示,個人如有出租房屋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利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