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為計算基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用於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境外A國公司收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7,532餘萬元,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且以匯入款項當日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經查核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6,080餘萬元,並以實際繳納日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4.823計算後,補徵5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中華民國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且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相關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外,並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