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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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擅自歇業等情形, 稽徵機關應停止或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以杜爭議。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之管制目的係為避免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進而影響交易秩序。然考量管制統一發票之申購影響營業人權益,過去稽徵實務僅以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範,易生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乃增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將發票管制規定納入規範,俾徵納雙方遵循。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條文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五、受停止營業處分。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銷售貨物或勞務。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另當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限量管制或按月核章):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