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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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陳先生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

陳先生父親的情形,並不適用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定額之扣除額。因此前述3種身分之人,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皆可依同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基於上述說明可知,得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者,其身分必須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被繼承人本身為殘障者並不適用該一扣除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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