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102年度個人房屋交易所得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前開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之。102年度財政部核定之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各地區之比例不同,以10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如查無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8千萬元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3%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列為103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進一步提升查核績效,防杜租稅規避,請納稅義務人依法按實申報,以免查獲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