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1.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扣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邇來發現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事實發生時,雖已代扣稅款,惟卻誤認前揭10日內計算係指扣繳稅款次日起算,致逾期申報,遭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款處5%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4年2月2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甲君應於給付時代扣稅款,並於104年2月11日前將該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填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2.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所得查詢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法令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該局指出,103所得年度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 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說明,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取得憑單資料之管道如下:
一、 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二、 參考由國稅局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
三、 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機構所核發金融憑證、臨櫃查調取得之查詢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利用網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報繳稅系統查詢、下載。
四、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