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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須先辦理營業登記,並誠實開立發票

民國103年11月17日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更加便利及普及,各行各業均積極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民眾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購買商品之情形亦日益盛行,為落實透過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以及維護租稅之公平性、中立性,網路賣家之課稅標準應比照實體商家,即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復依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因此網路賣家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常態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高於前開規定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網路賣家甲君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提供商品銷售訊息,每月得標交易異常,經向該網站經營者調閱甲君登記資料、每月拍賣成交明細及交易帳戶等,並查核甲君交易使用帳戶資金往來情形,發現甲君帳戶每日均有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經調查確認係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之貨款,核認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3仟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國稅局會定期蒐集並查核雅虎奇摩、露天市集等拍賣網站上之交易資料,另現行統一發票開奬最高金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之動力更為踴躍,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即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籲請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才是經營事業之王道。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8336&ctNode=2449&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