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應注意事項
1. 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漏報,該局已於104年3月中旬陸續寄發輔導函,輔導102年度有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而未於103年5月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
該局說明,就輔導補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較不清楚及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如為10萬股整,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又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萬股者,其出售全部之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非僅就超過10萬股部分辦理申報。
二、非承銷取得之IPO股票,無論出售數量多寡均應就全部出售數量辦理申報。IPO股票排除「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其中「承銷取得」係指「初次上市、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之承銷;另納稅義務人承銷取得該檔IPO股票數量超過1萬股者,嗣後出售該檔IPO股票時全部均須核實課稅,非僅就超過1萬股部分辦理申報。
三、 盈虧互抵係以「個人」為單位:須採核實課稅且其交易所得依實際
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始能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如有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論盈虧或為0,均應依式填報相關收入及成本、必要費用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不宜逕將收入總額申報為0或漏未申報該筆所得,以避免稽徵機關因無法掌握納稅義務人之股票取得成本資料,必須依規定之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