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出租收有押金,如已申報運用該押金產生之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將房屋出租他人收有押金,運用該筆押金投資股票,並已申報營利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2年出租房屋乙幢,每年租金1,000,000元,並收取押金300,000元,甲君將押金投資股票,當年度獲配股利3,000元。甲君在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1,000,000元租賃收入外,所收取的押金應設算租賃收入4,110元(300,000元×102年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37%),但可扣除運用押金投資股票所產生的營利所得3,000元,因此甲君應申報租賃收入1,001,110元(1,000,000元+4,110元-3,000元)及營利所得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