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1.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最近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已依法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又公司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及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最近該局查獲轄內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度依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並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嗣於101年將該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售與員工時,卻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補稅處罰。
2.年終獎金超過73,000元者,應扣繳5%稅款!
廣受全國薪資族群期盼的年終獎金即將登場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如金額超過73,000元者,應特別注意要扣繳5%,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年終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照規定,公司行號發放給境內居住之個人的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時,原則上,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除非是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年標準為73,001元),才能免予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都是在A公司上班,也都是屬於境內居住之個人,A公司104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4,000元、乙君73,000元,甲君的獎金已達上述扣繳標準,須扣取稅款3,700元(74,000×5%)辦理扣繳,而乙君的獎金未達扣繳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上述稅款記得要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