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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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發票將遭受處罰

1.跳開發票將遭受處罰

 

公司行號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25月間銷售貨品500多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該局最後是以跳開發票金額500多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25萬餘元(500萬元×5%)。

 

2.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項外銷收入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勞務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國內營業人銷售資訊服務予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為該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惟該資訊服務係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之營業稅率為零,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於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經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兌換虧損高達12佰萬餘元,A公司說明係銷售研發資訊服務與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依合約書內容所載,該資訊服務確係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之營業稅率為零,惟經核對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兌換虧損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A公司外匯收入8仟萬餘元,除了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外,亦未列報營業收入,A公司雖未有短漏營業稅,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24百餘萬元,予以補稅4百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時,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發生短、漏報情事者,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