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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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歸屬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例如買賣土地、投資有價證券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分攤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產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土地、證券、期貨等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經查核發現銀行借款中約有21千萬元係用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利息支出400萬元,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借款利息支出,重新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