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應於取得股票年度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93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該抵充出資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取得技術作價股票年度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未能提示證明文件,得以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98年度以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甲公司股票2,000,000股(投資金額20,000,000元),依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陳君應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君未於該年度申報該筆所得,亦未提示該技術作價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該局乃依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以該作價抵充出資股款30%做為其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6,000,000元(20,000,000×30%),核定陳君財產交易所得14,000,000元,對陳君補徵稅額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納稅義務人在93年1月1日之後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應於取得股票年度,將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自行申報為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