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1.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指收益在實現及賺得時入帳,並注意相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與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該局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經營項目主要為熱水爐買賣安裝,100年度2月與乙營造廠簽約,合約載明100年10月30日前提供總價款260萬元熱水爐予乙營造廠,乙營造廠於交貨後2個月內支付95%價款,餘額5%待安裝驗收完成再付款,甲公司於100年10月30日交貨,並開立總價款95%(247萬元)發票予乙營造廠,惟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該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甲公司將是項工程款247萬元帳列預收貨款。又甲公司存貨數量盤存方法係採用實地盤存制,其於盤點存貨時,公司未察明該筆交易非屬本期已實現收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進貨列報當期營業成本,導致收入未申報,成本已認列情形。案經調整增加期末存貨及調整減少營業成本208萬元後,補徵稅額約30餘萬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2.當期統一發票用罊,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南投訊)營業人來電詢問:103年1月至2月期統一發票用罊,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分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發票日期之當期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