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2
Off
0

列報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1.列報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034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化便民,此次修正查核準則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以資簡化便民並愈臻合理。

 

2.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要注意了!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防止關係企業間透過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近日將對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於前次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查案件中,查獲營利事業透過關係企業間不合常規交易,經該局按營業常規交易價格予以調整後,調增課稅所得額達38千餘萬元,調增稅額45佰餘萬元,有效防杜企業規避稅負。
該局進一步表示,許多跨國企業為降低整體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易價格之安排,將利潤分配至稅率較低之國家,以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若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能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因一時疏忽、遺漏而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