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退還購買建築改良物之溢付稅額相關規定
1.營業人申請退還購買建築改良物之溢付稅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另關於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2.房東收押金不重複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明,甲收取乙的租金每月10萬元,但要求乙需支付100萬元押金。甲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甲應申報的租賃收入除了每月的10萬元,向乙收取之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業通行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假設應申報的押金收入為1.5萬元,則甲於申報押金收入時,若已申報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則可以扣除該1萬元後,以5,000元為做為租賃所得收入,如此則不發生重複課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