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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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1.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詢問,公司因氣爆事件給予所屬受災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該局說明:
一、按「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0類所得所明定。
二、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憑單申報;如是筆慰問金係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因該會與員工無僱傭關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三、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住家受損,可請員工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公司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嘉義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於「一般健康檢查」係指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由公司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除第2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以及非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係屬於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