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給付員工銷售獎金仍屬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
1.仲介公司給付員工銷售獎金仍屬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所以給付員工之獎金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查得某仲介公司給付員工之基本薪資及銷售不動產的獎金,分別以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扣繳,該仲介公司雖已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但所得歸類錯誤,有憑單內容填載不實問題,除限期責令該仲介公司補報或填發外,還要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確實依所得所屬類別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觸法。
2.學生租屋居住請保留租金付款證明以利節稅。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新的學期已開始,不少求學學子在外租屋居住,特此提醒要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