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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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計算有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於103111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此項釋令之發布,整合夫妻間財產移轉之持有期間計算之認定問題,而以往幾則對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出售之持有期間計算的相關函釋,也因此廢止適用。
該局為使民眾更加了解此令新規定,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41日結婚,楊先生於993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2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7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如楊太太於10310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71日至1031031日止,16個月)加計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314日至102214日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例二〕:汪先生係於結婚前10051日購入房地,於10191日與太太結婚,而於1028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4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81日至1034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91日至102731日止,11個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