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1.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2.購置房屋請注意稅負與權益
黃君夫婦租屋從事麵食小生意,多年來省吃儉用,今年農曆年前購買了一棟三層樓透天厝作為住家使用。該房地2月間辦妥登記並取得權狀,慶幸之餘,於年後到稅捐處瞭解相關稅負與權益事宜。
稅捐稽徵處說明如下:本件買賣立約日期為104年2月2日,申報契稅,完納相關稅捐後,新所有權人即應負擔有關稅捐。104年期房屋稅所屬期間自103年7月至104年6月止,該房屋103年7月至104年2月之房屋稅共8個月,已隨課開徵由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另10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則應由黃君負責,繳款書會在4月底前寄到黃君住所。地價稅因土地已過戶取得權狀,只要在104年8月31日前繼續持有,104年期地價稅即應由黃君負擔繳納,繳款書會在104年10月底前寄到黃君府上。
稅捐處補充說明如下:黃君於申報契稅時,已填妥契稅申報書附聯,該附聯可供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處審查無誤後,即可按申請內容改課並函知納稅人。